某个前法官现律师对[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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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条的解读 (IMG:[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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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律师都成这鸟样了吗
口口声声公平,有利的却提女不不提男
(我们举办了婚姻新法,邀请了老人,女人,孩子。猜猜谁没被邀请)
-”大多数时候和婚姻案件中女性仍然处于弱势的现实...“
原来男性不会是弱势方啊
-“离婚案的法庭也许是可以见到最多“渣男”的地方”
-“是男性对婚姻更忠贞吗?不是,至少不全部是。更可能的原因是婚姻对男性更有利。
有些男人在家外“彩旗”飘飘,在家里“红旗”不倒,不管家,不顾家,把孩子丢给女人和老人带,
过着比旧时代妻妾制度下还“潇洒”、不是单身胜过单身的日子。如果离婚了,
这日子就过得没那么舒坦了,“红旗”走了,“彩旗”来了,也许要养新家,
也许要带孩子,也许要付孩子抚养费,“幸福指数”直接下降。”
所以不管出不出轨,都一刀切咯。就是不要你男性离婚了舒服。
-“就拿离婚后可能支出保姆费来说,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,
而在离婚前可能是长期“免费”的。更多的情况是,
离婚了孩子一般归女方直接抚养,而协议或法院判决的抚养费,
甚至可能不够请保姆。因为,孩子与母亲的天然连结与亲近,
可能使很多选择离婚的女性明知带孩子对其不利,还是选择孩子。”
明明觉得女性带孩子不利,可法律孩子得给女方
-“其实,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也是“舶来品”,借鉴了域外离婚配偶扶养(赡养)制度。
德国、美国、法国等国家都在法律中设立了离婚后对弱势一方的扶养制度”
然后把人家法律里的 一方->男方, 弱势方->女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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