QUOTE(jy-laji @ Aug 12 2017, 07:06)

你仍然陷在这个误区里:法律本身无法判断一个作品是否是抄袭。完全同样的法律条文,可能这个法官判罪名成立
,另一个法官就会判罪名不成立。甚至同一个法官今年认为罪名成立,放在明年可能就会认为罪名不成立,尽管法
律本身没变过。
比如说,你告诉我,
“2003年12月,庄羽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,称郭敬明所著《梦里花落知多少》一书剽窃了其《圈里圈外》。随后,北
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,认定《梦》中剽窃了《圈》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的内容,造成《梦》文与《圈》文
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。郭敬明不满上诉。
2006年5月22日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驳回了郭敬明的上诉要求,判决郭敬明与出版方赔偿庄羽经济
失20万元,同时,春风文艺出版社、北京图书大厦也被判决停止出版、销售《梦》一书。终审判决还要求郭敬明与
出版社应在15日内在《中国青年报》上公开道歉。同时,为了对其行为有“惩戒”,判决其赔偿庄羽精神抚慰金1万
元。”
这里边,哪条法律认为剽窃是成立的?两部作品有多大相似程度,是由人判断的,而不是法律条文。
另一方面,这里上传的很多同人本,可能并没有原作者授权,但只是原作者懒得起诉而已。如果按照法律裁定,这
些肯定都侵权。请你一一联系作者确认,并带头不看这些作品。
法官之间的差异对我来说不是很重要的事情,有层层判决甚至终审结果就可以,对我来说效力更高的结果会拿来认
定。如果这里因为侵权被告的判决结果而撤掉一些甚至全部东西,我当然是赞成的。
我赞成判决里有认为认识的因素,至于你要把法律的作用从判决当中分割出去,那随你,这个观点我不反驳但也不
多做讨论。